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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与监督工作政策规定百问解答(下)
干部选拔任用与监督工作政策规定百问解答(下)
[ 上传单位:德阳投发集团    发布时间:2012-7-11    录入:admin ]

66、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从业有哪些限制?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以及具有审批、执法监督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辞职,要按照上述精神从严管理。以上规定,也适用于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

67、中组部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对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提出哪些明确规定?  

1)对“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提拔使用,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2)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要坚决查处,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情节严重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3)对受贿“卖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规定处理。(4)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5)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68、中组部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对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现象提出哪些明确规定?  

1)对拟提拔的干部,在考察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作出提拔使用的决定。(2)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3)对新提拔的干部要严格执行任前公示和试用期制度,并进行任职谈话,尤其要对廉洁自律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4)干部提拔后,要进行跟踪考察了解,对有重要举报或者发现行为不检点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或者函询。(5)对在重要岗位工作、发现有重要违纪线索、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干部,要先从该岗位上调整下来,视情况作出适当安排,同时进行调查核实。  (6)对“带病提拔”的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9、中组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51法规文件指的是什么?  

20044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等5个法规性文件。此前,经中央同意,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这6个文件,被概括为“51文件。

7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7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基本方式是什么?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党委(党组)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对下级党委(党组)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

7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对象有哪些?

《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73、调查核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时有哪些要求?  

调查核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于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责任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应当立案查处。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应当适时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情况。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责成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的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情况。有关地方和部门对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及时报告结果,三个月内不能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要时可派出督查组,对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查核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74、什么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  

每年,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全委会委员中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要及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7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何时颁布?有何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于20031231正式颁布实施。《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们党在加强党的建设上的一个创造,是我们党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们党在反对腐败问题上,由事后监督转向事前监督、由守势转向攻势、从“权力反腐”走向“制度反腐”。

76、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内容有哪些?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政治纪律的监督。(2)党内规章制度的监督。(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4)思想作风的监督。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包括:(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行政的情况;(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77、《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何时下发?主要内容是什么?  

2005926,中组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意见》要求,各级组织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着眼于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认真贯彻中央及中央纪委关于干部监督的要求,从严格管理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为选贤任能和促进干部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78、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从政规定、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求真务实作风等方面的情况。二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重点抓好《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能否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能否严肃查处违反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能否认真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责任制。

79、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统一协调和宏观指导;对领导干部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施监督,对《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和制定有关干部监督的制度、规定;督办或者直接查办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受理并调查核实群众举报的领导干部的问题;配合纪检、审计机关的有关部门负责巡视工作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80、何为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指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81、领导干部出现什么情况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82、任职谈话的主要要求有哪些?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同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组织决定领导干部任职后一周内,一般应同其谈话。也可委托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代为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决定及任职的主要理由;组织对其本人的基本评价和群众的反映;新任职岗位的基本要求;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学习贯彻党的干部工作政策法规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的要求;听取干部本人的意见和建议等。属于交流任职的,还应当介绍任职单位及其领导班子的主要情况。

83、免职谈话的主要要求有哪些?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同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组织决定领导干部免职后一周内,一般应同其谈话。也可委托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代为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决定及免职的主要理由;组织上对其本人的基本评价和群众的反映;听取其本人的意见和建议等。

84、什么是函询?  

函询是指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采用书面形式向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了解情况。

85、实行函询的主要要求有哪些?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尽快回复。领导干部须认真对待组织函询,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党员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等相关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部门留存,同时,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相互及时抄送。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86、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党的十六大提出,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87、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和规定的情况;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88、为什么要坚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解决领导班子自身矛盾、加强党内监督、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水平和党性修养的有效途径,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践证明,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有利于党组织对干部的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有利于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自律;有利于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增强团结,提高领导班子的战斗力。

89、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对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90、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怎样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在民主生活会上,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是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搞好党内监督的关键。每个领导成员都要以对党的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分清是非,团结同志,坚持真理,修正错误。首先要进行自我批评。每个同志都要严于律己,襟怀坦白,联系自己的思想、工作实际和廉洁自律情况,认真对照检查,防止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讲集体不讲个人的现象。要正视自己的缺点、不足或错误,说老实话,反映真实情况,暴露真实思想。对群众意见较多的问题,特别是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更不能回避,必须如实说明,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吸收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不能就事论事,不能避重就轻,不能文过饰非。

相互批评讲党性、讲原则。要克服好人主义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自由主义态度。做到坦诚相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被批评的同志要欢迎别人批评,虚心吸取各种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压制批评,不能打击报复批评者。相互批评要紧紧抓住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坚持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闹无原则的纠纷。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交心谈心,经常交换意见,沟通思想,消除隔阂和误会。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化解矛盾,增进团结。

91、根据省、市贯彻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实施办法,需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范围有哪些?  

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党员干部;(2)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3)省属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中的党员,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4)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5)乡镇、街道和市直、县(市、区)直机关正副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执行。

92、根据省、市贯彻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实施办法,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向组织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有哪些?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及出国(境)留学的情况;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内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8)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买卖小汽车的情况;(9)本人近亲属(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婚丧等事宜办理的情况;(10)本人、配偶及子女继承遗产、接受大额赠与、大额中奖(单笔价值5万元以上)的情况;(11)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12)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93、如何开展党员领导干部报送个人有关事项工作?  

(1)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2)党员领导干部发生需报告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送交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3)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山东省贯彻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在填表时予以明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组织工作。

94、什么是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  

是指对反映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选人用人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立项并进行督办检查。

95、什么情况下应进进行立项督查  

凡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该进行立项督查:(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的;(2)对考察、公示期间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没有组织调查核实,导致干部“带病提拔”的;(3)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的人数,没有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任免决定的,或者意见分歧较大、重大问题不清楚而强行表决通过的,或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4)非换届和机构调整一次提拔任用干部数量超出有关文件规定,且没有履行报告制度的;(5)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6)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7)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的;(8)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出现的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9)其他需要立项督查的严重违规用人问题。

96、如何理解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全面检查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等问题,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

97、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哪些主要形式?  

1)离任审计。领导干部(主要指党政负责人)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退、退休等事项,由组织部门开出离任审计建议书,委托审计机关,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2)任中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满三年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任中审计。任中审计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种重要形式,领导干部已经实施任中审计的,一年内原则上不再安排离任审计或专项审计。(3)专项审计。对财政财务收支数额较小、没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及行政审批和收费权、群众反映问题较少的部门、单位,在任期内或离任时,可以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领导干部已经实施专项审计的,一年内原则上不再安排任中审计或者离任审计。(4)专项审计调查。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线索较为具体明确、与领导干部履行任期经济责任相关的特定事项,在领导干部任期内、考察、考核、任职公示期间,报请市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以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98、如何实施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要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以《干部任用条例》为依据,适时分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并结合本机关、本部门的职能,认真抓好落实,以进一步加大干部监督工作的力度,推动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能是:围绕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学习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文件、讲话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通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交流加强干部监督的做法和成效,研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通报拟出台的有关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听取意见;协调涉及多部门参加的工作;其他需要研究的问题。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的议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后提交会议讨论。提交议题的单位要做好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及时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加强日常工作联系。

99、中纪委、中组部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中,对坚决查处用人上的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严明用人纪律提出哪些明确规定?

1)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2)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已列为考察对象的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3)对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提拔,而且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4)对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以及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严肃批评教育,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要调离组织人事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5)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6)对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7)对因用人方面的问题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10020103月,中央下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分别是什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101、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需坚持什么样的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10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规定了几类责任追究主体,界定了多少种责任追究情形,责任追究主体具体包括哪些人员?

包括5类责任追究主体,39种责任追究情形。责任追究主体主要包括: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

103、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那些人的责任?

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10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应如何处理?

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10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哪几种?

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形式。

106、对于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给予组织处理的情况,是否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是。

107、对于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第八条第()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应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责任追究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10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是否可以同时使用?    是。

109、因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被追究责任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干部,多长时间不得提拔?       一年内不得提拔。

110、因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被追究责任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多长时间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多长时间内不得提拔?

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112、因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被追究责任受到降职处理的,多长时间不得提拔?

两年内不得提拔。

11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规定,因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给予组织处理,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在处理时间上如何掌握?

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11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有关事项报告的责任主体是谁?      主要是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

11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需要破格提拔的,需要通过什么方式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报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116、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有关报告事项,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予以答复?      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17、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事项未经答复的,是否可以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      不可以。

118、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的含义是什么?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119、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由谁来组织实施?

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120、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由谁来组织实施?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121、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哪些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122、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的离任检查一般按什么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123、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哪些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124、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经调查属实应当怎样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125、在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的离任检查过程中,发现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将如何处理?

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126、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指的是什么?

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127、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的内容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128、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哪些?

评议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

129、开展 “一报告两评议”应当遵守哪些纪律?

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130、四个法规文件,共同构成了什么样的监督体系?

共同构成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

131 中纪委、中组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提出的“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换届纪律要求内容是:

      “五个严禁”:(1)严禁拉票贿选;(2)严禁买官卖官;(3)严禁跑官要官;(4)严禁违规用人;(5)严禁干扰换届。

      “十七个不准”:(1)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2)不准贿赂代表;(3)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4)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5)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6)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7)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8)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9)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10)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11)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12)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1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14)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15)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16)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17)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五个一律”:(1)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2)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3)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4)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5)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2、德阳市委组织部关于巩固拓展严肃换届纪律成果,始终保持干部选任工作风清气正的十七条规定?

1深化理想信念教育。2设立“大宣传大调研大接访月”。3抓好集中与经常性相结合的谈心谈话。4实行干部选任政策纪律“三进”。“进党校”,将干部选拔任用政策纪律纳入市县(区)党校主体班教学计划,并开展培训效果专门测试。“进中心学习组”,各级中心学习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干部选任政策纪律的专题学习讨论。“进基层”,各党支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干部选任政策纪律的专题组织生活会,抓好干部选任政策纪律的普及宣传教育,提升干部群众的知晓率,增强社会对干部选任工作的公信力和监督力。5实行严守政策纪律承诺制度。6实行干部选任纪律宣讲测评制度。7健全完善干部选任信息公开制度。8健全干部选任工作监督员制度。9改革完善干部人事制度。从程序和制度上防止选人用人不正之风。10健全网络舆情处置制度。按照健全机构、落实专人、强化基建、提高技能、上下联动的基本思路,做到“三个实现”:实现全天候监测,即全时段监测、全覆盖“盯网”、抢时间上报。11试行涉干问题查处公开通报制度。12抓好经常性涉干来信来访工作。严格落实书记信箱、部长信箱、举报电话、举报网站管理专人负责制。13严厉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继续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五个一律”规定要求,严肃追究压案不查、查办不力责任人的责任。14实行严格督查常态化全覆盖。全面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选人用人情况。严厉查处规避监督、执行政策走样、减损选任程序等违规行为。15健全落实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部长(人事科长)是直接责任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必须切实履职尽责。16建立失职约谈问责制度。17严格考评追责。结合每年对全市各单位进行的普遍检查,同时对选人用人执纪情况、公信度情况实行一次干部群众满意度测评。对干部选任执纪不严、风气不好、满意度不高的单位,责令限期集中整改,在集中整改期间和满意度未上档升位前,不动议该单位干部,并对该单位领导班子创评“四好”领导班子、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年度考评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133、组织系统“12380举报电话何时开通?其主要职能是什么?  

组织系统“12380”举报电话于2004330在全国组织系统正式开通,“12380举报电话的受理工作由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根据《全国组织系统“1238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12380举报电话主要受理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选人用人问题,以及对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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